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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对北京市凯誉律师事务所、张长缨、薛峰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

作者:小编 时间:2026-01-28 21:07:30 点击:

  风险控制制度执行不到位、执业律师在执业过程中未充分履行查验义务、法律意见书质量较差且存在重大遗漏、

  上述问题不符合《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》第三条、第十二条、第十四条、第十八条、第二十一条、第二十三条,《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(试行)》第七条、第九条、第十三条、第十五条、第二十九条、第三十五条、第三十九条、第四十一条的规定。

  根据《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,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,并记入证券期货诚信档案。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,提高证券法律业务水平,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整改,并于收到本监督管理措施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整改报告。

 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,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,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。复议和诉讼期间,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。